德院校办字[2019]10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教学管理,维护课程表的严谨性,稳定教学秩序,合理组织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德州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进行变更的行为。停课是指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需要暂停教学活动。调课原则上可由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团队的老师代课或按相应课时补课。
第三条 课程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得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一经制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学生选课开始后,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动课程表,不得擅自更换上课地点。
第四条 调停课办理的具体要求:
1.每学期第一周为学生试听、改选课时间,学校不受理调停课申请。
2.因调课影响的课时,任课教师必须于调课后一个月内按照实际课时补课,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补课情况进行检查和听课。
第五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1.调停课申请需要任课教师本人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并审核,审批实行二级审核。教师本人通过教务系统提交申请,所在院部教学秘书(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院长(部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2.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调停课手续;任课教师办妥调课手续后,必须负责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停课时间及补课时间地点,不得因为延误通知学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3.因突发事件教师本人不能直接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向教师所在院(部)请假,并提前通知到任课班级。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事后二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4.调停课直接影响本科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安排,开课单位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开课单位每学期的调停课课时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该学期开设课程课时的5%,由教学团队其它老师代课的,不计入调停课总次数。
5.调停课手续办理一般应由任课教师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而造成教学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由任课教师本人完成调停课手续,并通知到相关学生班级,并告知学生调停课的原因。
6.教务处定期对各教学单位的调课审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的依据。
7.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无需另外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六条 调停课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安排,开课单位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一门课程的教学若要求中断时间较长(两周或两周以上),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或需更换主讲教师,应由教师所在院(部)与教务处协商指派具备授课资格的教师担任。教师因个人事宜(因公除外)一学期申请调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
第七条 学校将定期公布各单位的调停课情况及任课教师的调停课情况,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 未在教务系统中批准,擅自调课的教师,学校将按《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德院政字[2019]10号)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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